必须整改:境内外资本进入律师行业,律师、律所设立或参加律师联盟等,律所过度商业化运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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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资本进入律师行业,律师、律所设立或参加律师联盟等,律所过度商业化运作……这些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将得到清理规范。
昨天(10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发布《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工作的文件精神,自10月中旬到12月底,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专项工作。
通知要求,各律师事务所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开展自查核查、组织整改:
主要体现为实际出资方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律所合伙人放弃管理权,资本方对律所享有实际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并实际享受律所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控制中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秘密并购协议约定律所主要合伙人放弃管理权,在管理上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紧密控制,在组织体系上达到高度融合,在业务方面紧密联系。
2.机构投资律所。个别机构(如投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通过实际出资、招募律师等方式设立律所,掌握律所实际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3.个人投资律所。不具备律师身份的个人出资成为律所隐名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主要体现为律师、律所发起设立或参加未经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律师联盟、律师机构等),并擅自以该组织名义进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律师或律所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不在民政部门登记,擅自成立律师联盟等非法社会组织。
2.律师联盟对内设置组织架构、制定章程、刻制公章,向会员收取会费、服务费、活动费等相关费用;对外发展会员、公开宣传,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招揽、转介,非法提供法律服务。
3.以律师联盟名义组织年会、论坛、培训、颁奖、交流访问、专业研讨、党建活动、案件互助合作等活动。
由国内律师、律所发起,国(境)外律师、律所参与的联盟,以及由国(境)外律师、律所与国内律师、律所在国内共同发起设立的联盟,纳入清理规范范畴。
主要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律所成立关联公司,以本所律师或者其他名义开办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宣传、为律所招揽业务,同时分流律所收费、减少税负。
2.律师通过“阴阳协议”方式出资控制多家律所,律师出资设立多家律所并公开以“律师集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3.律所盲目办分所,不按要求实际派驻律师,不对分所的人员、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
通知要求,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承担起对本所的管理责任,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开展对照检查,同时切实履行对本所执业律师以及本所实习、行政、辅助等人员的审查把关责任,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区司法局报告问题,监督指导开展纠错和整改工作。
在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期间,区司法局接受有关线索的举报和投诉,对律所、律师上报的承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一旦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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